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投资1万元,隔月返还最高可拿3万元,还免费送灵芝产品,听起来是不是很吸引?“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有陷阱。”对于设陷阱的人,法律不会放过。5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月,肇庆法院跟大家分享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回顾,2015年12月左右,阿兰将1万元给一名叫“阿菊”的女子投资一家灵芝公司,“阿菊”说可隔月返还,最高可拿3万元,还免费给了灵芝公司的产品。之后,阿兰还以女儿、丈夫的名义也各投了1万。她和女儿分别领回了6000多元、2000多元后,就没有收到返还款了。直到2016年6月,阿兰听说这家灵芝公司涉嫌诈骗被封,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湖北某灵芝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某林(已在东莞市被起诉),在全国设立多家子公司及门店,以销售灵芝类产品为借口,发展会员承诺分红,以1万元投资款为一个分配单位,自购货次月起,公司根据每个月新增的总购货款拨出23%用于平均分配给每个分配单位作为奖励,最高奖励款为购货款的300%。并对介绍会员投资1万元的,每介绍一个介绍人有500元奖励,连续奖励五个月,以此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
王某菊从2015年4月份起签约成为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肇庆门店负责人,扣除其夫妻二人共同投入的4万元及获取的门店补贴7.5万元,其累计共发展会员33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9万元,获取门店补贴共1.8万元。
期间,王某菊还以女儿廖某雯(未成年)的名义发展会员163人(不含廖某雯),扣除廖某雯投入的10万元及因此获得的店补3.75万元,王某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6万元,获取门店补贴共10.4万元。
2017年5月,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端 州法院认 为,被告人 王 某 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3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45万元,数额巨大,其从中获得店补1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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